2011年1月7日,全國首例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在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馬保廣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其余被告人根據情節不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罰金。
2010年7月19日正值東海伏季休漁期。當天凌晨,臺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所屬的中國漁政33015船在執行巡航任務時,于211海區發現“魯壽漁0917、0918號”兩船正在從事拖網作業。當漁政船欲靠幫檢查時,“魯壽漁0917號”船棄網,并兩次沖撞我漁政船,暴力抗拒執法。接到報告后,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及執法總隊高度重視,及時與省公安邊防總隊取得聯系,爭取協助。而后該兩艘違規漁船在220海區被成功截獲。
經調查,“魯壽漁0917、0918號”船在2010年東海伏休期間使用禁用漁具從事非法捕撈生產,共捕撈水產品7網次,漁獲物重約3.2萬公斤,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7月23日,臺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將該案移送浙江省公安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海警一支隊在偵查完結后于12月11日移送臺州市椒江區檢察院。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馬保廣等人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相關法律做出上述判決。
該案的判決對于解決漁業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以罰代刑”問題有很好的借鑒意義。當前,漁政執法案件中涉嫌犯罪的行為日益增多,僅僅依靠行政處罰的手段難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通過信息共享、資源整合,達成漁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的有效銜接,強化法律監督,對于有效打擊漁業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提高漁業法律法規的公信力和執行力,進而維護正常漁業生產秩序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文章來源:中國漁業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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